2007年5月15日星期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全面升级






不久前写的,刊登在《新青年》2007年第4期



过去20年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发达国家长期指责我国打击假冒、盗版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力,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创新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同样信心不足;另一方面,我国本土知识型产业逐渐成长,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的意识不断增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自身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被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一出台,立即引起诸多关注。

创新不再是“找死”

“不创新等死,创新找死。”民间流行的这句话形象地反映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困境。民事侵权纠纷向来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但是,权利人往往面对许多现实的困难。首先是举证难。比如说要举证侵权人的侵权得利多少,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直接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令长期备受困扰的权利人看到了希望。《意见》更提出“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探索试行调查令制度”等,值得期待。

另一方面,即使权利人胜诉,要让判决得到切实执行也是困难重重。追本溯源,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和部门本位严重都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意见》不仅对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做了具体要求,还特别指出要“抵制地方保护和部门本位”。

除此之外,权利人获得赔偿太低、维权成本太高的困境也得到了充分考虑。《意见》要求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同时辅以诉讼调解、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以期切实降低维权成本。

可以预见的是,《意见》若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在司法保护之下权利人心里就有了底,创新绝不会再是“找死”的行为。

全面完善产权保护

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美国辉瑞公司“万艾可”(俗称“伟哥”)发明专利权。三年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万艾可”专利无效。辉瑞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去年,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裁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应予撤销”,辉瑞胜诉。

这场专利官司的影响很大。事实上,在行政审判方面,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复审,历来备受关注。对此《意见》申明,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并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报告制度。《意见》还对监督和支持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做了阐述。

知识产权诞生于商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之间如何取得平衡,一直是争论的热点。《意见》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要求“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技术合同无效事由认定,侵权警告和诉权滥用的防止,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的完善等均有提及。这些与当前《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修改,《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制定形成呼应。

此外,《意见》还就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临时措施适用、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慎重认定驰名商标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加强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等诸多问题进行了阐述。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即将出台之际,《意见》可以被认为是这一国家战略的前奏,令人鼓舞。但是,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我国已经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执法情况却倍受置疑。因此,要想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利人维权积极便捷、侵权人必受惩处、知识财富有序流转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恐怕还需要扎扎实实地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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