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在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谈到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申诉一事时,态度严厉,直言我国将“按照WTO相关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美国政府是4月10日提出这一申诉的。目前,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先后要求加入这一申诉的磋商程序。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或者涉案金额“较大”、“巨大”时,假冒商标和盗版者才会面临刑事制裁。至于何谓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以及涉案金额“较大”、“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在2004年12月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设定了具体门槛。美方认为,目前中国对于假冒商标和盗版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售价计算的,而没有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因此,假冒商标和盗版者完全可以通过降低标价或者售价,来制售更多的侵权品,而逃避刑事制裁。这样,免责的门槛仍然设定在较低的水平,“商业规模”的造假售假得不到彻底打击。但是,根据“两高”今年4月4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复制发行的复制品数量在500份以上的,无论“非法经营数额”如何,就已构成犯罪。
同时,申诉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仅仅非法“复制”而不“发行”,或者仅仅“发行”而没有“复制”侵犯著作权的物品,可以免于刑事指控。实际上,新司法解释已经澄清了这一问题:“复制发行”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申诉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关规定也提出了异议。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没收货物,我国海关首先考虑的是公益使用或者回购。如果“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只有在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情况下,侵权的货物才被销毁。美方认为,像拍卖这种使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试图寻求改变。
此外,申诉还与美国同时向WTO提起的另一关于我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的申诉相呼应:认为待审查出版发行的作品,在我国缺乏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明确: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但是,中国法院对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作品在实践中是予以保护的。不少未通过审查的作品,像电视剧《金枝欲孽》,在被侵犯著作权后,同样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
WTO申诉的技术性强、程序明确。在美国提起申诉后,中美将首先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程序,寻求在磋商期内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在此期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申诉将由争端解决的专家组受理。据悉,中美双方将于6月初进行磋商。
在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公布的“2006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向已经显露。美方表示,此次申诉表明了双方贸易伙伴关系日渐成熟;而吴仪则警告,申诉违背了“两国领导人倡导的通过对话解决分歧的共识”,“将会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此番美国在WTO提起申诉,而没有选择非正式磋商等渠道来解决分歧,反映了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不断升级。近年来,除了像上海襄阳路市场(已撤销)、北京秀水街、义乌批发市场等传统商业领域外,美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范围也逐渐扩张至虚拟领域——互联网。我国去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在互联网上如何保护著作权的争执却并未消失。事实上,美国唱片业巨头和国内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诉讼日益激烈。美国出版业、电影和音乐业、制药业、软件业、通讯业等在华的不同利益追求,以及他们对美国政府政策取向的不同要求,也使得未来中美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加复杂。
中国政府如何在国内保护知识产权,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最近几年,中国企业在开拓美国市场时,不断遭遇到知识产权的狙击,各种各样的“专利门”事件层出不穷。浙江通领集团、珠海炬力集团等都有过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调查的经历。根据美国法律,如果ITC裁定专利侵权属实,那么涉案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据悉,由于我国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多,有关部委正着手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支持和协调机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经为WTO成员制定了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确立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不会就此止步,比如说专利制度的全球化。虽然可以回旋的空间有限,但是,面对知识产权的“先行者”不断要求“后来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压力,确认我国的自身利益、认清谈判地位、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却是可行的。毕竟,如果“对话比对抗好,合作比施压好”的理念不能付诸现实,至少还可以按照规则,积极应对,“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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